欢迎访问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家库平台
首页 > 资料下载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17-04-21 11:08    作者:网站管理员    来源:本站原创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广东省省级财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开展的项目评审、验收、论证及咨询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管理部门负有管理维护专家库的责任,使用部门负有共同管理及维护专家库责任,运维部门承担专家库的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 负责专家库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

    2. 组织专家征集、出库入库、培训和考核等,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

    3. 组织召开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相关会议等。

    (二) 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

    1.严格规范使用专家库,负责本部门专家库账号安全及日常维护;

    2.积极参与专家库建设和维护相关工作;

    3.专家库使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专家库运维部门反馈。

    (三)运维部门的主要职责:

    1. 负责专家的出入库初审;

    2. 负责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系统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

    3. 负责专家的日常联络等事务性工作;

    4. 具体组织开展专家工作评价等。

 第二章 专家出入库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分为知识产权专家,专业技术专家及经济管理专家三类。

    第七条 入库专家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责任心强,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履行专家职责;

    (二)社会公信力高,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三)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中国科学院院士或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 入库专家除满足第七条外,还应满足专业条件。

    (一)知识产权专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入库知识产权专家。

    1.从事知识产权服务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掌握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商用化、咨询、培训等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的技能,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取得专利代理人、律师、资产评估师等资格之一,且执业5年以上;

    2.从事专利审查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具有5年以上的专利案件审查经验,担任五级(含)以上级别审查员;

    3.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或执法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熟悉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能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方面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能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等方面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二)专业技术专家

    从事机械、电学、通信、医药、化学、光电技术、材料、工业设计等某一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或技术研发工作,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本技术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及市场发展动态,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三)经济管理专家

    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金融、经济工作,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熟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等相关政策,对我省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发展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能对广东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提出建设性观点和建议。

    第九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方式入库。程序如下:

    (一)申请。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在其政务网站公开征集专家,专家自愿登陆“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家库平台”填报申请资料,并打印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推荐单位。

    (二)推荐。推荐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真实无误的,统一出具推荐函,并将推荐函及申请人申报纸质材料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三)审核。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管理部门会同运维部门对申请入库人员进行审核,提出拟入库专家名单建议,提请局办公室会议审议。

    (四)公示。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的入库专家名单在局政务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专家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实名提出,逾期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专家库管理部门对异议进行核实。做出处理决定;异议处理决定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专家本人。

    (五)入库。公示无异议的专家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比准入库,并在政务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

    (一)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专家入库条件的。

    (二)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三)在参加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四)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五)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未经同意,泄漏专家工作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七)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专家的。

    第十一条 专家出库,由广东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部门会同运维部门核实相关情况,提出拟出专家名单,提请局办公会议审议。

    审议通过的名单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政务网站公布,同步更新专家库信息。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长期开放,提供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各部门使用。

    各使用部门配有专属账号及密码,可根据工作需要凭账号密码即时登录专家库。

    第十三条 各使用部门专家库使用记录保存在本部门账号下,由本部门负责账号安全及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由随机抽取方式取得。

    抽取出来的专家可以一次抽取一次使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成任期制专家组,多次使用。

    第十五条 专家抽取,应成立专家抽取工作组,局机关纪委参与抽取工作并到场监督。专家抽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设定条件。使用部门根据工作任务,设定抽取专家的条件及数量。专家库提供专家专业、职称、单位、学历等选择关键词。

    (二)抽取专家。使用部门在专家库平台按1:2的比例根据设定条件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三)确定专家。使用部门按候选名单联系专家,确认候选专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若确认参加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2的比例补充抽取。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知悉专家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向专家库运维部门反映,由运维部门定期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专家参与评估活动的权利。

    (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八条 专家参与专家工作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验收、论证咨询等专家活动(以下简称专家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验收、论证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专家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厉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对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验收或论证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登录专家库平台更新信息。

    (六)参加专家库运维部门及评审机构组织的相关专家培训。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专家活动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四)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机关纪委负责对各使用部门使用专家库情况的监督。使用部门应加强对使用专家库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平台及专家信息的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使用部门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核实,应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在对专家抽取、确认等过程中未如实填写或确定相关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运维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五年。

相关文章
主办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网站备案号:粤ICP备05070173-X号
技术支持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版权所有: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